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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颁布条例规范港口发展管理 发挥航运优势

发布时间:2010-03-30 15:46 浏览量:0
《山东省港口条例》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,这一条例对港口投资建设、规划管理、资源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。

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高洪涛介绍,条例的颁布实施,填补了山东省港口发展方面的法律空白,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,发挥港口航运优势,建设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具有重要意义。

条例提出,港口发展建设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,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、经营港口,沿海和内河干线航道上的岸线资源,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。

高洪涛说,在港口建设模式上,山东将借鉴国外“地主港”开发模式。条例规定,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港口总体规划组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,由开发单位出租经营。县级以上政府按照特许经营方式确定建设经营单位的,应当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,明确港口设施的建设要求、经营期限等事项。

据了解,山东省2009年港口吞吐量突破7亿吨,是长江以北唯一一个拥有3个亿吨大港的省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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