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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》于11月1日正式实施

发布时间:2010-11-03 14:05 浏览量:0
    从《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》实施座谈会上获悉,《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》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,这标志着我市航道建设与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。 

  重庆拥有得天独厚的黄金水道优势,现有长江、嘉陵江等193条航道,总里程达4451.05公里,是长江上游最大的港口城市,也是西南地区重要的综合交通运输枢纽。然而,由于支流航道等级低,航道整体通行能力还较差。侵占、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等问题也时有发生。 

  “航道资源开发利用及航道保护力度都还不够。”重庆市交委相关负责人表示,针对这种情况,2006年,市交委联合市港航管理局,先后赴湖南、江苏等地展开调研,借鉴其他省市航道立法经验,起草《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》。 2010年7月,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条例。 

  新出台的《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》明确规定,我市航道由交通主管部门主管、授权港航管理机构具体管理。水利、规划、环保、渔政等部门,也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。 

  同时,该条例还强化了航道建设资金财政保障,对航道规划和建设、航道养护与保护、船闸管理等制度也进行了规范。 

  《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》正式实施后,将加大航道执法力度,严格保护航道和航道设施,促进重庆市航道的安全畅通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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